各县(区)就业处、见习基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2018年5月21日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2018年5月21日印发
舟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推动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舟人社发〔2017〕24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基地建设
(一)申报条件
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职工人数一般在20(含)人以上且社会信誉良好;
2.每年能提供2个及以上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
3.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拥有1名及以上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或专业人员。
(二)申报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舟山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以及相应的证照材料(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需提供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
2.所在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其用工环境、见习岗位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见习基地认定按照总量控制、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予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
二、见习组织和管理
(一)见习对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学年内高校生及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有积极的求职意愿,遵纪守法,具备见习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见习管理
1.见习基地应明确专人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规章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通过“浙江省就业创业服务系统”(以下称为“系统”)发布见习岗位,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有效管理。
2.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系统”申请见习,也可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名参加见习。见习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生证)和《舟山市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
3.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在见习前,双方应签订《舟山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舟山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意见书》(附件4)并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其中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4.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因落实工作等原因确需解除的,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
5.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解除见习协议,并向所在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备:
(1)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4)见习基地认为该见习人员不适合见习的其它正当理由。
6.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已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舟山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意见书》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为保证见习基地运作质量,对检查不达标的见习基地,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连续两年未提供见习岗位的见习基地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见习补贴
(一)补贴条件及标准
1.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助的,见习基地可按生活补助的50%享受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200元。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可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享受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
3.补缴养老保险补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基地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标准,享受补缴养老保险补贴。
(二)补贴申请
见习基地于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3个月内通过“系统”进行见习补贴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1.《舟山市促进就业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舟山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人员名册表》(附件5);
3.生活补助发放单(或工资单);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未毕业的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四、其他
(一)经认定的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见习基地须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舟山市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附件6)上报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按时报送《舟山市高校毕业生见习情况表》(附件7)至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市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认定前发文明确时间、条件、程序与相关申报材料等。
(四)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五)本操作办法中的就业见习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