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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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10月15日 08:50  点击:[]

丽政发〔201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围绕“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态能源及生物医药三大千亿级产业,现代装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空调配件等特色产业集群,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支持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方式。(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效给予补贴。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建设补贴期满后,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分级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网络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本级补贴标准为5000元。参加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八)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将非公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调整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三项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单位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负责)

  (九)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负责)

  (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扩大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对象开展见习工作,可按规定享受见习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补贴和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市本级见习期间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按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标准执行。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和动态管理,鼓励就业见习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业实践,根据成效可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将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

(十二)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十三)大力支持返乡下乡就业创业。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进一步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就业创业,返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可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支持村(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低收入农户中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人员上岗,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和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平台,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残联、市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健全高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积极发展技工教育。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等指导目录。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1万元。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一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对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开展创业大讲堂(含创业讲座、创业沙龙)、优秀创业项目及创业典型评选等活动,组织创业导师开展一对一创业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工作。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二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鼓励各地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活动,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推动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开展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市国税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等负责)

  (二十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持续办好“奇思妙想·创赢绿谷”创业创新大赛,积极组织就业创业成果展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广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负责)

  (二十五)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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