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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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创业团队入驻创业中心协议书

2017年05月12日 13:42 <em></em> 点击:[]

甲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创业学院

乙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有关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在我校的蓬勃发展,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乙方申请、专家组评审,甲乙双方就乙方租用创业中心场地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学生创业中心 号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租用学生创业中心 号),从事 业务活动经营,面积 平方米,租用时间为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本学期租期为两个月),即2016年11月 日至2017年1月 日,月租金为每平米5元,每期(租金在每年 月 日前付清,直至租期届满。按学期缴纳)乙方同时需向甲方缴纳,租用押金一千元。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存在违约、未按时支付水电费情形的,甲方有权在押金范围内代为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租期届满后,甲方租期以学期为单位,根据经营及考核结果,由双方商议是否继续租用。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进行创业活动所租用的场地;]

2.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和管理;

3.负责对乙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理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视情况进行奖励;

4.对乙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或指派创业导师给予指导。

5、乙方若出现不能按时付租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提前解除租约,要求乙方腾退承租房产。

三、乙方职责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园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合法经营;

2.应在协议指定场地和经营范围内开展项目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擅自任意改变经营范围;

3.不得擅自对创业中心既定的格局进行改造,装修方案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4.主动向学校财务处及时缴纳经营场地押金、租金及电费,押金及租金应在学期初先行支付方可入驻经营;

5.配合支持甲方进行经营状况相关的统计工作;

6.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7.任何人员不得留宿创业中心。

四、违约责任

1.甲乙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对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加相关责任。但需提前 天通知乙方。

2.乙方承租期间,若由于乙方管理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学校设施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为规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职责,特签订本协议书。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盖章签名始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

2017年3月22日

上一条:关于我校举办第二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学生参加创业实践免毕业实习申报审批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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